核心提示:关于治理交通噪声污染的建议(B类),通过立法将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职责,明确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工业噪声污染的防治规范。
承办单位: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答复时间: 2015年7月7日 签 发 人: 毛东利 | |
琼环函〔2015〕759号
|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第53203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王泰令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治理交通噪声污染的建议》(第532031号),会议后省政府督查室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问题。2014年7月省交通运输厅、原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安厅及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环保局、交警支队召开专题会议,共商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问题,并达成一致共识: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通过立法、教育、监督、处罚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交通噪声污染。
一、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已开展《海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现已完成初稿,拟于今年底提交省政府审定。通过立法将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职责,明确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工业噪声污染的防治规范;明确法律责任,规范环境噪声实施者的行为和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城市机动车噪声的检测、取证和违法处罚力度;强化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和问责力度,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二、加强源头控制,培训机动车辆驾驶员良好习惯
全省各级驾驶培训机构、营运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都把学习自觉降低环境噪声等良好驾驶习惯纳入必修课程,并做好登记便于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了对所属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的教育,要求互相提醒并监督,及时纠正不良驾驶习惯,做到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自觉降低交通噪声。一是进入主城区不呜喇叭;二是在医院、学校、休憩性公园、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不呜喇叭;三是特殊时段内大型车辆不进入城区,对于通往大中型货场、中心仓库、商业中心的货运汽车,严格按规定的通行线路和时段行驶;四是加强路况预判,尽量减少所驾车辆怠速、启动、加速或减速发生的机率。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检测标准
全省各级道路管理机构认真执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93-2005)“噪声控制检测能力”相关标准,严禁销售、安装和使用高音汽车喇叭,对辖区企业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清理检查,超标准安装喇叭的一律拆除或更换。车辆定置噪声等内容检测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一律不核发合格证,公安部门不为其办理登记或年度检验。
四、惩防并举,协同配合,力求工作实效
各有关部门组织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环境保护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宣传、监测和处罚,逐步建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投诉协调和违法处罚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大交通噪声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交通噪声防治的常识,设置并公布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造成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企业(个人)在省内各宣传媒体曝光,加强警示教育,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形成控制交通噪声的文化氛围。
我厅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治理,不断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还海南一片清静的宜居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防治处 王先国
联系电话:0898-65236076